归国指南

华人入境住宿登记指南

华人朋友们,如果你持非中国护照回国,一下飞机,首先要做的就是报备登记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归国华人在入境后需要及时办理住宿登记。

以下是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帮助你顺利完成这一重要手续。

一、入住酒店的登记流程

如果你选择入住酒店,通常酒店会在看到你出示的外籍护照后,主动提供登记表格进行登记。这是最简单的方式,酒店会为你办理所有的登记手续。但是,请注意并非所有酒店都有接待外宾的资质,因此在预订酒店时,最好提前打电话确认酒店是否可以接待外籍人士。

二、入住其他住所的登记流程

若你入住亲友家或租赁的房子,需要在24小时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如果在农村,则需在72小时内申报。具体步骤如下:

  1. 准备材料
    •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住所证明(如租房合同、房产证或屋主身份证)。
  2. 前往派出所: 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需要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3. 注意事项
    • 住在亲友家:需要屋主出示身份证。
    • 租房子居住:需要提供租赁合同。
    • 自己是屋主:出示房产证。

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应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如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可能会面临警告和最高2000元的罚款。更重要的是,未登记可能留下不良入境记录,影响你以后的回国旅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不同地区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虽然一般情况下住宿登记由派出所办理,但各个省份和地区在执行时可能会有不同,比如有些地区可能归户籍管理处或出入境管理处管理。因此,建议提前查询具体地区的规定。
  2. 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确保你的联系方式在登记过程中保持畅通,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不论你是住在酒店、亲友家,还是自己以前购买的房子里,都必须在入境后及时报备登记。这不仅是遵守法律规定,更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处罚。通过上述步骤和注意事项,希望你能够顺利完成住宿登记,享受愉快的归国时光。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获取最新信息。

最新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

根据中国国务院最新消息,中国对外籍人员的免签政策有了进一步扩大。此次更新不仅包括24小时过境免签的全球适用,还扩展了72小时和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的国家名单。同时,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宣布,自7月12日起,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将试点签发电子口岸签证,未来可能推行至更多地区。

最新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

24小时过境免签

中国所有对外开放口岸对世界各国人员实施2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申请条件如下:

  • 外国人需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联程客票。
  • 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
  • 如需离开口岸,须向边防检查机关申请临时入境许可。

72小时/144小时过境免签

自7月15日起,中国新增了3个144小时免签口岸,并扩大了停留范围。截止至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1个对外开放口岸,对54个国家人员实施72小时或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这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 提供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限定时间内确定日期及座位的联程客票。
  2. 向实施过境免签政策的口岸边防检查机关提出过境免签申请。

电子口岸签证的试点和推广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试点电子口岸签证

电子口岸签证将传统纸质签证数字化,通过电子文档方式签发。申请人无需在护照上粘贴纸质签证,可凭护照及电子签证入境、停留,电子签证与纸质签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7月12日起,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将作为首个试点地区签发电子口岸签证,未来可能推行至更多地区。

电子口岸签证的办理流程

  1. 申请材料准备
    • 邀请单位出具的《电子口岸签证申请函》。
    • 申请人整本护照(含空白页)。
    • 半年内2寸正面免冠电子数码照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签证申请表》。
    • 《申请表声明签名》。
  2. 申请步骤
    • 登录授权网站使用CA数字证书(上海法人一证通)进行申请。
    • 验证电子邮箱并接收申请过程中的有关通知。
    • 签证审批通过后,缴纳签证费用并获取电子版受理回执单。
    • 获得批准后,下载电子口岸签证。

电子口岸签证的对象和使用

  • 由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授权的企事业单位邀请来华的外国人。
  • 一次入境有效,入境有效期为15日,停留期不超过30日。
  • 入境口岸为上海所有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口岸为全国任一对外开放口岸。

中国进一步扩大免签政策,为国际旅客提供了更多便利。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和旅游业发展,也显示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无论是24小时过境免签、72小时/144小时过境免签,还是电子口岸签证的试点,这些措施都将为全球旅客带来更多的便利和选择。如果你计划前往中国旅行,务必提前了解最新的入境政策和手续,确保行程顺利。

华人回国常见问题-支付,交通,通讯

随着国际旅行的恢复,越来越多的华人选择回国探亲或旅游。然而,由于国内外在支付、交通和通讯等方面的差异,很多人初次回国时可能会遇到一些不便。本文将详细介绍华人回国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帮助你顺利度过回国后的适应期。

一、支付问题

国内的支付方式主要依赖于手机电子支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是最常用的两种支付方式。然而,很多华人发现,使用国外的信用卡绑定这些支付应用往往不太顺利,原因可能是因为无法收到国内应用的验证信息。以下是解决支付问题的步骤:

  1. 开通国内手机号码:用护照在国内运营商处办理一张手机卡,确保能够接收国内的验证短信。
  2. 开设国内银行账户:如果没有国内银行账户,可以用护照和国内手机号在当地银行(如广发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开户后会得到一张借记卡。
  3. 绑定支付应用:将新开的银行账户绑定到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上。微信和支付宝的验证过程可能有所不同,但都需要通过手机号码验证。
  4. 设置付款方式:在高德地图(用于叫网约车)和携程等应用中,设置微信或支付宝为默认付款方式。
  5. 学习使用支付应用:花一些时间熟悉如何使用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一旦完成上述步骤,你在国内的支付将变得非常便捷。

二、通讯问题

为了方便在国内的通讯,建议使用双手机:

  1. 瑞典手机:如果你使用的是包括国际漫游的手机计划(如 Tre),可以在国内免费使用上网、短信和微信等服务,费率和瑞典本土的一致,有效期三十天。
  2. 国内手机:办理一个国内手机号码,用于接收验证码、订票、网约车和支付等服务。没有国内手机号码,在国内的生活会非常不便,几乎是“寸步难行”。

三、交通问题

  1. 网约车和出租车:在中国的大中城市,网约车非常方便,几分钟内就能叫到车。相比之下,出租车较少且多跑机场等长途线路,短途乘客可能会被拒载。
  2. 推荐使用高德地图:高德地图不仅可以打网约车,还能为你提供详细的公交路线指引。使用高德地图打车有以下优势:
    • 车源多:平台上的车辆选择多。
    • 费用较低:平台的中间费用较少,乘客和司机均受益。
    • 选项多:可选择独载、拼车、一口价、即时价等多种方式。建议选择一口价,这样无论交通状况如何都不会额外收费。
    • 方便联系:一旦网约车锁定,平台会发车型、车号及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到你的手机上。若司机或你没看到车,可以相互联系确认。

综上所述,在国内生活和旅行,拥有国内手机号码至关重要。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华人朋友们解决回国后在支付、交通和通讯方面的问题,让你的回国之旅更加顺利愉快。

外籍华人申请国内永居的的常见问题

2023年12月1日,我国正式签发启用“五星卡”(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当下,很多外籍华人想回国发展,对这部分人群而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外籍华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应当符合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基本条件,并符合在中国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者、在华任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国家特别需要和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人员或家庭团聚人员等分类条件。此外,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2019年实施的12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允许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其中,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有没有工作区域限制?

答:上述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地域限制。

三、应该向哪个机关提交申请?

答: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受理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直辖市公安局或者分局、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核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机关为国家移民管理局。

四、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籍华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本人证件照;

2.申请人有效护照资料页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3.外籍华人证明(即加入外国国籍证明与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或地级市侨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等证明材料);

4.博士学位证书,国外高校毕业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

5.工作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6.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7.体检证明(由我国政府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者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8.翻译(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五、申请到“五星卡”后如何使用?它的作用和中国居民身份证一样吗?

答:“五星卡”的持证人可以在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住宿、通信、工作、税收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需要证明个人身份时单独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持证人可凭“五星卡”和有效护照多次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二是在国内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可凭“五星卡”购票、乘车乘机;三是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五星卡”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四是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与通信、税收、财产登记、诉讼等社会事务时,“五星卡”可作为合法身份凭证;五是在全面实现线下应用的基础上,“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铁路12306”“交管12123”“个人所得税”等公共、政务服务应用软件已将“五星卡”纳入认可使用的证件类型。

上海市归侨身份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1.曾在国外定居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2.出生在国外、持中国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入境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3.由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认定具有归侨身份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4.曾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一)一般材料

  1.提交申请人当场填写的《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3.提交申请人所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只需复印首页及申请人信息页),交验正本核对;

  (二)分类材料

  曾在国外定居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

  1.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证件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交验正本核对;

  2.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1)申请人取得国外合法居留权的证明,包括中国护照上的外国居留类签证;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外国居留证/身份证;

  (2)申请人在国外居留时间的证明,包括: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原件;或者中国护照上我国边防口岸出入境日期章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由申请人按护照上日期章的先后顺序誊抄)。

  3.申请人还需提供居留证明的翻译件原件(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居留证明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出生在国外、持中国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入境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

  1.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证件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交验正本核对;

  2.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出生地证明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

  3.申请人父母一方的中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由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认定具有归侨身份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颁发的归侨证或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曾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公安部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证书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三)其他材料

  1.申请人因年龄(年满70周岁)或健康原因难以亲自到窗口办理的,可由其近亲属代办,除了上述所有申请材料以外还须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及与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2.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交由市政府侨办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申请,受理窗口将在申请后20个工作日以《归侨身份确认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政府侨办将为已确认归侨身份的申请人制作《上海市归侨证》,归侨证制作期间一般为《归侨身份确认通知》签发后的三个月。届时申请人可来电查询并凭《归侨身份确认通知》及本人身份证来本窗口领取《上海市归侨证》。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受理窗口也将通过电话、短信和挂号信联系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经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已在本市落户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归侨证。

  为保证申请受理后的联系畅通,请务必预留申请人国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以便于本窗口及时联系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地点

  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607室)

  五、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除外)

  六、咨询电话

  021-52800270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 操作流程     二、 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四))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九条(三))

    1、若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1)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若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若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四、有关申请材料

    (一)移民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八条,操作流程(1))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向外汇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或收入来源及变现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见附表1);

    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应进行公证。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九条,操作流程(1))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财产权利是指申请人最初继承的财产形态,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2)对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3)对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交易记录及股权证明等;

    (4)对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继承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也应进行公证。

    (三)移民转移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申请材料(《办法》第六条,操作流程(7))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已批准及资金汇出基本情况,本次申请购汇及汇出金额等;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原件(操作流程(4));

    3、前一次办理资金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代为接收申请材料,暂不授权中心支局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权限。外汇局的受理日期自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五、内控制度及部门合作

    (一)内控制度

    为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审批工作,防止非法资金通过此渠道流出境外,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1、岗位设置与管理职责。各分局应设置相应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办法》组织实施、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负责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部门联系沟通;负责为申请人建立档案、设立台账;负责有关数据报送等。

    2、建立台账。对每笔财产对外转移申请,总局和分局内部均要设立专门台账和申请人个人档案库,便于随时查询。

    3、数据报送。有关数据报送通过《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按月上报总局。

    4、有关信息资料保密制度。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部门定期向外汇局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由专人保管。有关资料的查询需取得相关领导的授权。有关具体审批人员应对申请人个人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到大额异常申请,如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或有偷逃漏税嫌疑等,应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

    (二)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合作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同级公安、监察、司法、税务(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联系,交流信息,开展定期协商制度,共同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1、信息交流与通报制度。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各级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已被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涉嫌跨境转移资产)已被立案侦查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税务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已被立案侦查涉嫌偷、漏、逃税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

    2、建立询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以上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南

个人移民财产转移 资料清单

个人移民财产转移